关于印发《滁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人社发〔2023105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各建设、总承包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欠薪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示,现将《滁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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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滁州市公安局  

    2023815日 

     

    滁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滁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书面施工合同中明确该项目总体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以及农民工工资拨付计划;已开工项目,原书面施工合同中对此无约定的,双方单位需签订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补充协议,在书面补充协议中明确该项目总体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以及农民工工资拨付计划。

    第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时,必须在书面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数额;已开工项目,原书面分包合同中对此无约定的,双方单位需签订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的农民工工资具体数额由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至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第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监管系统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制作项目务工人员花名册,按月统计务工人员考勤和编制工资支付表,通过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则由分包单位按照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的具体要求,需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监管系统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按月统计务工人员考勤和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施工单位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书面施工合同或书面农民工工资拨付补充协议、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书面分包合同或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补充协议等需交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属地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施工单位需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上传至农民工权益保障监管系统。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农民工工资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施工合同或者书面农民工工资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按照书面分包合同或者书面农民工工资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分包或转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全部农民工工资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且不免除分包、转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由属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本办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未落实的或落实不到位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