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 号)。同时,借鉴了省内部分地市的先进经验,并征求了市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以及市人社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并由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滁人社发〔2023〕145 号)。
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基本考虑与运行模式
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大部分工伤风险,减轻负担。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旨在有效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以满足用人单位进一步减负的需求。
补充工伤保险运行模式,是实行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运营、自负盈亏,与基本工伤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商业性补偿保险。其参保对象为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职工一旦发生工伤,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赔付要求支付用人单位相关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以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赔付压力。
三、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可由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相关单位缴费。鼓励支持有条件行业协会为所属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参保缴费补助。鼓励平台企业及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缴纳参保费用或给予一定参保缴费补助。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别设置相应缴费标准。一类:7元/人/月;二类:9元/人/月;三类:10元/人/月;四类:11元/人/月;五类:14元/人/月;六类:17元/人/月;七类:21元/人/月;八类:24元/人/月。
(二)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可选择按45元/人/月或60元/人/月标准缴费。各类用人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需求选择标准缴纳。鼓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结合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特点,参照国家职业伤害试点办法,开发支持按单收费的保险产品。
(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四、待遇项目和标准
投保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由补充工伤保险费按规定赔付相关待遇项目。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相互补充、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主要包括: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亡抚慰金等。赔付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
(二)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暂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参照国家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试点办法,按照可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身故赔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补贴等。赔付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3。
五、赔付情形和鉴定规定
(一)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的,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按照所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直接给予赔付,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不再进行赔付情形认定。
(二)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且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赔付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被保险人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可委托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GB/T16180-2014劳动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执行。委托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核算。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补充工伤保险与之同步调整。
附件:1.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方案一
2.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方案二
3.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方案三
附件1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方案一
缴费标准 |
赔付项目 |
责任描述 |
伤残等级 |
待遇标准 |
||
企事业单位 |
建筑工程行业 |
|||||
一类 |
7 元/人/月 |
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 2.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 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 4‰; 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
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 |
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经鉴定为工伤一级至十级的职工,采取定额补偿的方式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 |
一级 |
5.5万元 |
二级 |
5万元 |
|||||
二类 |
9 元/人/月 |
三级 |
4.5万元 |
|||
四级 |
4万元 |
|||||
三类 |
10 元/人/月 |
五级 |
2.5万元 |
|||
六级 |
2.2万元 |
|||||
四类 |
11 元/人/月 |
七级 |
1.5万元 |
|||
八级 |
1.2万元 |
|||||
五类 |
14 元/人/月 |
九级 |
0.7万元 |
|||
十级 |
0.3万元 |
|||||
六类 |
17 元/人/月 |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 |
经鉴定为工伤一级至十级的职工,采取定额补偿的方式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补偿金。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 |
一级 |
5.5万元 |
|
二级 |
5万元 |
|||||
七类 |
21 元/人/月 |
三级 |
4.5万元 |
|||
四级 |
4万元 |
|||||
八类 |
24 元/人/月 |
五级 |
2.5万元 |
|||
六级 |
2.2万元 |
|||||
七级 |
1.5万元 |
|||||
八级 |
1.2万元 |
|||||
九级 |
0.7万元 |
|||||
十级 |
0.3万元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 |
经鉴定为工伤五级至十级职工,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 |
五级 |
10.8万元 |
|||
六级 |
9.5万元 |
|||||
七级 |
5.5万元 |
|||||
八级 |
4万元 |
|||||
九级 |
2.7万元 |
|||||
十级 |
1.3万元 |
|||||
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 |
经鉴定因工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一级至六级的职工,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定额补偿的方式支付。 |
一级 |
5.8万元 |
|||
二级 |
4.8万元 |
|||||
三级 |
4万元 |
|||||
四级 |
3.2万元 |
|||||
五级 |
2.6万元 |
|||||
六级 |
2.2万元 |
|||||
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
经鉴定为工伤五级至六级的职工,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采取定额补偿的方式支付。 |
五级 |
2.8万元 |
|||
六级 |
1.8万元 |
|||||
一次性工亡抚慰金 |
因工伤亡,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给工亡职工家属或其受益人一次性工亡抚慰金。 |
—— |
10万元 |
|||
备注 |
1.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90%支付。 2. 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期与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规定的期限一致。 3. 上述保险待遇可根据各地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或选择性执行。 |
附件2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方案二
缴费 标准 |
待遇 项目 |
责任描述 |
残疾 等级 |
赔付 标准 |
45元/人/月 (540元/人/年) |
一次性 身故赔偿金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因上述原因身故、致残可享受对应保障待遇。 |
身故 |
60万元 |
一级 |
20万元 |
|||
二级 |
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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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6万元 |
|||
四级 |
14万元 |
|||
一次性 残疾补助金 |
五级 |
12万元 |
||
六级 |
10万元 |
|||
七级 |
8万元 |
|||
八级 |
6万元 |
|||
九级 |
4万元 |
|||
十级 |
2万元 |
|||
职业伤害 医疗补助金 |
因职业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支出,扣除100元免赔后按85%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
—— |
2万元 |
附件3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方案三
缴费 标准 |
待遇 项目 |
责任描述 |
残疾 等级 |
赔付 标准 |
60元/人/月 (720元/人/年) |
一次性 身故赔偿金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因上述原因身故、致残可享受对应保障待遇。 |
身故 |
90万元 |
一级 |
30万元 |
|||
一次性 残疾补助金 |
二级 |
27万元 |
||
三级 |
24万元 |
|||
四级 |
21万元 |
|||
五级 |
18万元 |
|||
六级 |
15万元 |
|||
七级 |
12万元 |
|||
八级 |
9万元 |
|||
九级 |
6万元 |
|||
十级 |
3万元 |
|||
|
住院补贴 |
200元/天,单次意外伤害住院限额90 天,累计限额180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