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3-12 17:27 作者:养老保险科 来源: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滁政〔20155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3. 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从202011日起,对65周岁至69周岁、70周岁至74周岁、75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2元、3元、4元、5元。

4. 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县(市、区)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确定。县(市、区)调整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皖人社发〔201915号文规定,从20201月起,全市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县(市、区)可自行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代缴档次。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1月起,将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补贴100元、缴费600元补贴110元,缴费700元补贴115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25元,缴费1000元补贴130元,缴费1500元补贴165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开展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资金安排

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部门按省《实施意见》明确的补贴标准承担相应的补贴资金,其余部分由县(市、区)承担。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县(市、区)承担10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的高龄基础养老金,县(市、区)自行提高的本地基础养老金、高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落实政策。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我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部门责任,认真落实政策。

(二)精心谋划,协调配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精心制定符合政策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强化宣传,解读政策。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易于被群众接受的各种现代和传统宣传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切实将最新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帮助参保居民算清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长远账”,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尽早参保、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个人账户积累。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参保居民形成合理心理预期。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