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滁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滁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社厅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3 号)和《安徽省人社厅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范围及内容
(一)减免对象
1.大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020年2—4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020年2—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缓缴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三、工作步骤
(一)完善参保单位基本信息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系统内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备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二)核定参保单位类型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对各类参保单位进行划型。
(三)落实减免缓延政策
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扎实履职尽责,尽快将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人社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资金保障工作。
四、具体问题
(一)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1.根据省社会保险局提供的行业统筹单位信息,对不具有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直接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对于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2.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各类社会组织信息,确定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
3.根据市统计、经信等部门提供的全市大型企业名单,直接划型。
4.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
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二)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应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
(三)关于减免手续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按月核定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按单位划型重新核定今年2月份尚未缴费的参保单位征缴计划,以及根据单位划型尽快生成3月份征缴计划,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传递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通过公告等形式,通知单位及时缴纳。
(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对2020年2月已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退回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税务部门要将掌握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及时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银行帐号等信息,经审核审批后从支出户予以退费。退费结果及时通知参保单位。
(五)关于2月份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对2020年2月经确认未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并形成征缴计划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交互税务征管系统,并通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
(六)关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减免工伤保险费
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手续办理方式由各地研究决定。
(七)关于缓缴手续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次月起参保单位应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不得超过缓缴期。缓缴办理流程是: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表(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报送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缓缴、职工个人缴费不缓缴的,将职工个人应缴费额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单位应缴费费额不传递;企业缓缴期满当月,将企业补缴的缓缴应缴费额与该单位正常应缴费额同步传递税务部门征收。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企业财务资料的共享,认真做好缓缴业务衔接工作。
(八)关于延缴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涉及属于减免政策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部分,经划型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延缴不收取滞纳金。
(九)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关于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因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
积极探索通过以扫描方式生成的电子档案为基础的退休待遇审核方式,为到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通过网上申报并通过待遇初审的,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加快推动线上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地人社、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要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按期对口报送市人社、税务部门。具体统计工作另行布置。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切实落实好减免政策,切实纾解企业困难。市人社、税务部门将适时牵头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强化风险防控
各地要加强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内部管控,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解读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利用网站、报纸、电视、“两微一端”等,通过刊载专题文章、张贴通告、发送手机短信、设置咨询台、发放政策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知晓率。
附件:1.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2.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3.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参考式样)
附件1: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我单位为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规定,应当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参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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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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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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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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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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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在职参保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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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营业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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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会保险已缴费月数 |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个月 2.失业保险: 个月 3.工伤保险: 个月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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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 是 □ 否 □ |
申请缓缴期限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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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期满后补缴时间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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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承诺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实、申报信息真实,对失真失信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近期经营情况及困难情况简述如下: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参考式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企业)就社会保险费缓缴签订以下协议。
一、缓缴期限
(参保企业)缓缴 年 月至 年 月的(具体险种的单位或职工)缴费。
二、责任
参保企业:在缓缴期内按疫情期间有关规定申报社会保险各类变动。 年 月至 年 月(或于 年 月一次性)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职工个人缴费亦同意予以缓缴,则协议应补充以下内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办理参保人员死亡、新增退休、转移等业务。为参保单位办事提供便利措施。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