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面面观】调解仲裁助劳动者维权

发布日期:2021-03-22 16:56 作者:人社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一、典型案例

案件1:单位办理用工备案不等同于订立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2日,小王进入滁州某建设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元。1月13日公司为小王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但未订立劳动合同。12月6日,小王以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公司认为已经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相当于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用人单位办理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是否等同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明确关系的重要文件且有不可替代性,劳动用工登记备案不能等同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故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小王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启示与思考】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全程网办“零跑腿”。但实践中却有少数用人单位出现管理松懈,想当然地认为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就可免去签订劳动合同的“麻烦”,人为地埋下违法隐患。故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不能替代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履行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2:“老员工”请假不能太任性

【案情简介】

老李在单位工龄30年,早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5月6日,老李以回老家参加喜宴为由,向单位请假1天,7日晚通过微信以交通不便为由向单位续请假2天。单位认为其事假理由不成立,于8日电话催告返岗,但老李直到13日才返回单位,期间车间主任、分管厂长、人事部门先后多次电话催告均被无端拒绝。后经单位核实,老李请假实为外出为其他企业调试机器。该企业依据规章制度,以老李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老李认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权解除,双方发生争议诉至仲裁。

【案件焦点】

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用人单位能不能依法解除?

【处理结果】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老李明知公司规章制度、熟悉请假流程,应当自觉遵守。请事假后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经单位劝告仍拒绝返岗,故意旷工行为损害了单位权益。劳动者与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代表“手捧铁饭碗”,如因个人主观过错,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对职工请事假具有批准决定权,职工如因个人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单位可酌情决定是否同意。职工请事假应当如实向单位说明请事由,明确请、销假时间,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完成请假。如果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拒绝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旷工处理,旷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无论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这里提醒广大劳动者“无规矩不方圆”,个人与单位是整体,特别是老员工更要带头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只有团队齐心协力向上,单位经济效益越来越好,个人才会有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去实现人生价值,更加体面的劳动。

二、仲裁维权小贴士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一、请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二、申请仲裁时请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除申请书格式内容以外,务必提供当事人双方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授权委托专职律师提出仲裁申请。授权委托处理案件的,由代理律师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原件。

三、10人及以上劳动者提出集体仲裁申请的,请自行推荐2-3名代表,委托办理仲裁相关事宜。

四、尽可能提供关键证据,方便我们为您提供更周到全面的服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资卡银行流水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勤、出勤等原始记录;

(四)其他可以证明劳资关系的客观书证材料。

以上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将交还您本人。

五、请按《开庭通知书》中时间、地点等要求准时参加庭审。申请人无故不到庭的将按撤诉裁定处理;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的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