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
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发布日期:2020-03-27 17:30 作者:人社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近日,我市出台《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在全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3月19日,《皖东晨刊》以《我市为城乡居民发养老保险“大礼包”》为题对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行了报道。

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从2020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至69周岁、70周岁至74周岁、75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2元、3元、4元、5元。

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县(市、区)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确定。县(市、区)可自行调整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2020年1月起,全市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县(市、区)可自行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代缴档次。

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将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补贴100元、缴费600元补贴110元,缴费700元补贴115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25元,缴费1000元补贴130元,缴费1500元补贴165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近年来,我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积极引导广大参保群众知晓“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全市当年累计缴费人数在2018、2019年分别达到154.91万、149.2万人,连续多年超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民生工程任务。2019年我市城乡居保人均缴费水平达332.37元,较2018年提升26.9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逐步显现,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