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12-08 11:35 作者:行政审批科 来源: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体【  

一、审批依据:

(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关于颁布<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 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 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报条件

(一)我市辖区内的市属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2)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3)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

(二)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申请报告(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三)拟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种,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轮休调休具体安排,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及公示情况报告;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四、审批流程

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https://chuz.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Id=4028e6a57ca93dd1017d0c9cdc802d1f&ssqdCode=c565bb5c59354cda9877c672f91fc179&typeSipe=nameSkip)申报或者窗口(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E13、E14窗口)受理,当场审核签批。

五、承诺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非标准工时制批复》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十一、联系电话

0550-3215631

十二、监督电话

0550-3023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