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滁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经行政许可、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执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五)被投诉举报情况;
(六)向用工单位输送劳动者的人数以及就业时长情况。
第五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种类型,A类为示范企业、B类为一般监管企业、C类为重点监管企业:
(一)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列为A类企业:
1.依法制定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及时足额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4.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5.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
6.当年向本地用工单位提供用工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工作满3个月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C类企业:
1.每年被投诉举报次数大于五次(含五次)且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依法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2.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加班工资的;
3. 未依法执行滁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拒不配合、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违反《滁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禁止性行为规范的;
被列为C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列为失信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未被列为A类企业且不属于C类企业的,列为B类企业。
(四)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因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列为失信单位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评价。每年3月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域内监管信息以及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投诉举报、专项执法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年度的经营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初审评价意见。
(二)分类评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初审评价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的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以及初审评价意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出分类评价。
(三)评价结论复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分类评价结论书面告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收到分类评价结论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四)分类评价结论公示。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分类评价结论,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列为A类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在参加评优、评先等评比表彰活动时,优先出具守法守信的肯定性意见。
(二)向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认定“滁州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三)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推荐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连续2年获评A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申报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连续3年被评为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申报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列为B类企业的,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列为C类企业的,实行以下监管:
(一)进行警示约谈,通过约谈督促其及时纠正整改违规失信行为,达到评价内容和规范的要求,提升守法诚信等级,防范和化解市场秩序失范风险;
(二)依法追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三)在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出具守法守信意见。
(四)对列为C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记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组织开展滁州市“十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活动。
被列为A类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参加滁州市“十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活动,获评“十佳”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管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评价内容、规范要求以及分类监管措施,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