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6-2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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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皖人社秘〔2010〕359号)三条 申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第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第三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时间等)。

    (二)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他们各自的个人简历、劳动合同(可实行容缺办理或告知承诺制)。

    (三)组织机构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及其产生办法、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它有关事项)和管理制度等材料。

    (四)工作场地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材料(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上述条款中第(二)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审批流程

    (一)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申报窗口受理。

    (二)组织现场查验。

    (三)局领导窗口签批。

    (四)窗口制证发证。

    五、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注意事项

         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十一、联系电话

         0550-3215631

         十二、监督电话

          0550-3023657     

              


            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关于颁布<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 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 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报条件

    (一)我市辖区内的市属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2)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3)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

    (二)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申请报告(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三)拟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种,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轮休调休具体安排,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及公示情况报告;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四、审批流程

       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https://chuz.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Id=4028e6a57ca93dd1017d0c9cdc802d1f&ssqdCode=c565bb5c59354cda9877c672f91fc179&typeSipe=nameSkip)申报或者窗口(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E13、E14窗口)受理,当场审核签批。

    五、承诺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非标准工时制批复》

    九、年检要求

          无

    十、注意事项

           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十一、联系电话

              0550-3215631

    十二、监督电话

               0550-3023657     



                      劳务派遣经营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二、申报条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四、审批流程

    )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申报窗口受理;

    )组织现场查验;

    )局领导窗口签批;

    )窗口制证发证。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十、注意事项:

         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十一、联系电话:

         0550-3215631

    十二、监督电话

         0550-302365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第五条  国家机构之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出资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二、申报条件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第六条 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须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3

    (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三)经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后的学校章程,有关组织、教学、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四)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

    (五)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资格、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其工作简历等,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原件、复印件,相关人员聘任合同(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六)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办学目的及筹建方案、可行性分析、发展规划,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七)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册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八)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租借合同等材料。

    (九)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它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等),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证明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上述条款中第(五)项、第(九)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审批流程

    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申报窗口受理

    )组织现场查验

    )局领导窗口签批

    )报省职建处备案并制发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每年向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上年度情况报告

     十、注意事项

         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十一、联系电话

         0550-3215631

     十二、监督电话

          0550-302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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