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1-1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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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

     

     

       

     

    1.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2. 职工参保登记

    3. (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4.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5.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6.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7. (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8.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9.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10.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11.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12.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13.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4.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5.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16. 遗属待遇申领

    17.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9.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20.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21.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2.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23. 劳动能力鉴定

    24.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25.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26.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27.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28. (工伤)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29. (工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30.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31.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32.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33. (工伤)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34. (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35.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36.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37. (工伤)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3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39.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40.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4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42. (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43.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44. 失业保险金申领

    45. (领取失业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46. (领取失业金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47. (领取失业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8. (领取失业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49.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50.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51.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52.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53.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54.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55. 社会保障卡申领

    56. 社会保障卡启用

    57.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58.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59.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60.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61.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62. 社会保障卡注销

    63.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64.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65. 职业介绍

    66. 职业指导

    67. 创业开业指导

    68.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69. 失业登记

    70. 就业登记

    71. 《就业创业证》申领

    72. 创业补贴申领

    7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74.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75.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76.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77.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78.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79.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80.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81.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82. (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83.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84.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85.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86.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87.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88.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89.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90.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91.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

    9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93. 劳动用工备案

    94.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95.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96.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97.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服务

    98.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99. 创业培训补贴发放

    100.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

    101. 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补贴发放

    102. 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103. 12333电话咨询服务

    104. 政府特殊津贴发放(院士、省贴)

    105. 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106.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07.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108.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发放

    109.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人社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一)行政区域内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铁路、公路、航运、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单位

    五、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通知单

    3、《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前往承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办结。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9660

     

    2、职工参保登记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用工年龄等条件的新招用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

           2、《滁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已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参保单位直接网上申报人员增减变动。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index 进入安徽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 窗口办理: (一)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前往承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符合的决定; (三)办结。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49660

     

    3、(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市本级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准备齐材料后,前往承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变更或不予以变更的决定; (三)办结。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49660

     

     

    4、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发生变动情形,需要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银行卡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准备齐材料后,前往承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变更或不予以变更的决定;

    (三)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9971

     

     

    5、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九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与经办机构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支付。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发生变动情形,需要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一)受理。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审查。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办结。材料审查后,进行审批工作,制送决定,向申请人进行财务支付,并在系统内登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0896

     

     

    6、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发生变动情形,需要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 审查:工作人员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情况核实 办结:对账户进行维护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3052092

     

     

     

    7、(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发生缴费人员增减或减少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劳动合同或增员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减员名册

    六、服务流程:

    网上申报:已开通网报的参保单位,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进行网上申报。

    窗口申报:

    (一)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社保中心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等级的决定;

    (三)对材料齐全合规的,即时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49660

     

    8、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缴费变更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

    、服务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窗口、网办系统、终端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三)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9、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本级参保单位发生需延缴养老保险费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服务流程:

        1参保单位提供单位遇到不可抗力等情况说明送窗口受理;
          2缴费核定经办人员依规定审核,报负责人审批。
          3经审批后办理延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0、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或个人发生社会保险断缴需补缴情形的

    申请材料

    五、材料:

      1、补缴时段对应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原始材料 

      2、劳动关系证明文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经办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对该单位缴费人员进行补缴登记,并将补缴结果告知单位;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1、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

    五、材料:

    1、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窗口、网办系统、终端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三)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出具参保证明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本地加社会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一)受理:省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受理网上申请。

    (二)审核: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符合的,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三)办理:审核通过后,准予申请人员查询打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3、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单位内职工发生判刑等需暂停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单位关于暂停拨付养老待遇的说明材料或法院判决书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暂停养老保险拨付待遇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9971

     

     

     

    14、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单位内职工发生刑满释放等需恢复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单位有关恢复说明材料或刑满释放说明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恢复养老保险拨付待遇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9971

     

     

     

    1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养老保险参保人存在到达退休后缴费未满15年、死亡、出国(境)等情形的

    五、材料:

    1、直系亲属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档案中记载的关系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2、直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受理网上申请

    (二)审核: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符合的,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三)办理:审核通过后,告知申请人社保中心的决定,并按照相关政策退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9971

     

     

     

    16、遗属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完终止参保手续。

    五、材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2、待遇领取人与死亡职工的结婚证或户口本  3、遗属待遇领取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办结。审核通过后,按照政策退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9971

     

     

     

    1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全文;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二)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办理。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跨统筹地区就业等情形的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合格者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审核通过后,进行基金划转事项,并告知申请人转移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调动等情形的

    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将转移信息录入系统。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9178

     

    19、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到企业就业或省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情形的

    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将转移信息录入系统。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1226

     

     

    2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衔接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五)优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参保人员直接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互转法定条件的

    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文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1226

     

     

     

    21、企业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六)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需提出转移申请,由安置地社保机构和部队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军人或随军家属发生退役、外地就业等法定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单位为退役军人办理增员并正常缴费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22、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

    五、申报材料: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

    2.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

    3.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2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六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十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三)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用人单位的职工、死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一条: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各地人社部门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五、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项目申请表》

    2、《补充工伤认定申请未提交的完整病历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补齐。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为工伤职工的,还应当同时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结论初审、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结论进行评审。 (三)办结。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用人单位和个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3897

     

     

    2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社会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病情发生变化的病例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办理意见,并送达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3897

     

    25、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八条: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第十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2号)第九条: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5月底前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材料。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设区的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经专家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

    五、材料:

    1、《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2、申请预防项目费用明细说明

    3、具体的实施方案

    4、资质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工伤预防项目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办理意见,并送达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644

     

     

    26(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需要继续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职工外地就医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系统录入确认,并反馈即办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27异地工伤就医报告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存在情况紧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或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职工外地工伤就医报告》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系统录入确认,并反馈即办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28(工伤)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

    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并经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诊断意见的

    五、材料: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

    2、诊断证明书或者出院小结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644

     

     

    29(工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一条:建立合理的转诊转院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伤情存在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

    五、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3、 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转外就医登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30、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且经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康复申请,并提供协议机构康复治疗建议,由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存在需要进行康复情形的

    五、材料: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

    2、病案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在工伤康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反馈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644

     

    3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七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报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存在需要延长工伤康复治疗时间情形的

    五、材料: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

    2、医疗机构诊断书和病例

    3、医疗机构诊断书和病例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根据医疗机构专家意见、结合国家政策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结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644

     

    32、(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

    五、材料: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

    2、病例和诊断书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予以办结,并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644

    33、(工伤)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伤情存在需要在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

    五、材料:

       1、《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3、 对符合条件予以办结,并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0896

     

    34(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

    五、申报材料: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材料符合的申请人可参与现场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7644

     

     

    35、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五十八条:未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申报医疗费。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且符合从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条件的

    五、材料:

    1、病历记录

    2、费用凭据

    3、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材料审查后,进行审批工作,制送决定,向申请人进行财务支付,并在系统内登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0896

     

     

    36(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存在住院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出院记录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材料审查后,进行审批工作,制送决定,向申请人进行财务支付,并在系统内登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37(工伤)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的存在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工伤住院伙食和交通补助费申请表》

    2、病例和入院证明

    3、费用明细和凭证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材料审查后,进行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核决定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0896

     

     

    3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持申领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账户信息,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其中,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为五级及以上伤残,且存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申报材料: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对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不予支付,进行办结,并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39、(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未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的,由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辅助器具配置票据、配置服务记录等材料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伤情配置辅助器具或更换辅助器具的

    五、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2、费用凭据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对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将费用录入系统并审核结算,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审核拨付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0896

     

    40、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持申领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账户信息,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其中,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一)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

    (二)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及以上伤残或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及以上伤残,且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申报材料

    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对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将费用录入系统并审核结算,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审核拨付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0896

     

     

    4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

    丧葬补助金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因工死亡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对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将费用录入系统并审核结算,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审核拨付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42、(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因工死亡情形的

    五、材料:

    1、《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表》

    2、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0896

     

    43、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经办机构应进行复核,确需调整调的,予以调整。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等情形的

    五、材料:

    1、因公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0896

     

     

    44、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缴费期限规定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主观意愿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核定待遇,并由具体经办人员发放失业金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2092

     

    45领取失业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遗属,由遗属或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五、申报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2遗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3、身份证

    4、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政策退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资金拨付到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2092

     

     

     

     

    46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全文。

    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核定发放。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47、领取失业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材料:

    暂无

    六、服务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目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代缴医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用提交材料。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2092

     

     

    48、(领取失业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六)资金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具体发放时间、标准及范围按照发改委最新颁布的文件执行。无需失业人员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材料:

    暂无

    六、服务流程:

    具体发放时间、标准及范围按照发改委最新颁布的文件执行。无需失业人员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2092

     

     

    49、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或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机构开具转迁证明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2092

     

     

    50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 3.2022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用人单位裁员率=2022年度用人单位裁减职工人数/2022年度累计参保职工总数。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用人单位网上申请 (二)审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复审 (三)办结。完成审核工作后,公示审核结果,并发放补贴资金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2092

     

     

     

     

    51、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①、职工参保上: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正在正常缴纳失业保险; ②、职工身份上:企业在职职工、扶贫政策覆盖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也可申请。 ③、证书要求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④、证书核验上: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联网核查。

    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在网上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公示审核结果,并发放补贴资金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2092

     

     

     

    52、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 1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年金备案的函

    2调整后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出具确认函,并通知受托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5715

     

     

     

     

    53、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 1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六、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并送达《准予备案复函》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5715

     

    54、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

    六、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并送达《准予备案复函》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5715

     

     

    55、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包含我省户籍人员、在省内就业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省人员、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外国人

     

    五、申报材料:

    1、电子照片

    2、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证

    、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网上预审,根据要求完善办理信息 (二)审查。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制证。完成审核工作后,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制卡。 (四)办结。社保卡业务窗口人员通知经办 人领卡。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56、社会保障卡启用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省内已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办事窗口提出激活申请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社保卡进行激活操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57、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省内已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

    五、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向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网上预审,根据要求完善相关信息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制卡,并经社保卡业务窗口人员通知查询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58、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省内已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

    五、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现场提交材料,提出社保卡信息变更申请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59、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修改或重置社会保障卡密码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持卡人向经办机构现场提出社保卡密码重置申请

    (二)由经办机构对进行社保卡密码重置服务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60、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挂失或解挂社会保障卡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持卡人向经办机构现场申请正式挂失

    (二)由经办机构受理正式挂失申请

    (三)持卡人向经办机构提出解挂申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61、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补领、换领或换发社会保障卡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一)持卡人向经办机构现场申请挂失补卡

    (二)由经办机构受理正式挂失补卡申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62、社会保障卡注销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注销社会保障卡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现场提交材料,提出社保卡信息变更申请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63、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条件: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证,并说明需要了解的就业政策法规。

    2.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核实身份证后,反映真实情况,工作人员会给予相关答复。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4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材料

    五、申报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员准备齐材料后,前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进行服务申请。

    2.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发布或不予发布的决定。

    3.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即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5职业介绍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申请人办结事项。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6职业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申请人办结事项。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7、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

    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等。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指导服务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3.办结。完成受理与审核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进行创业指导。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8、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

    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有就业意向的各类人员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审核通过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3.办结。审查通过后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9、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五、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1.申请人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3.审核通过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予以发放并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0、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1.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

    3.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4.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当事人提出办理失业登记申请, 2.审查。工作人员审核。 3.办结。由受理科室录入系统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提供《就业创业证》编号。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9660

     

    71《就业创业证》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条件:

    (一)发放的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
    (二)补发的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遗失《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两寸近期免冠证件彩照

    六、服务流程:

    1.社区(乡镇)初审: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初审,登陆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申请人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个人注册登录,进入就业创业证办理模块进行个人网上申请;个人证件原件(不包括《就业创业证》)退还本人,复印件及相关表格报上级机构复核。
    2.街道复核: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对社区工作站报送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复核合格后,填制《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花名册》(电子版),连同相关资料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准确认。
    3.区级审核发放: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事务所报送的相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审核发放。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2、创业补贴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创业补贴……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四、条件: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2、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3.办结。审查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人员且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四)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由本人持办理材料向户籍地、常住地所属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审查。社区审查受理。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收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经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信息系统录入后,将公示名单及材料统一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信息系统内容后,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未设村级服务站的,可直接办理初审和复核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市人社局复审核准。

    3.办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社区。办理结束。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三、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五、材料: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3.办结。审查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5、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

    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

    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后,按季度向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材料:

    1、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审核通过后,市人社局进行审查。 3.办结。审查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并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6、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在省内落实工作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已落户安徽省内的高校毕业生。

    五、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2、聘用合同或户口本或就业协议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收到材料后进行受理和审核工作。

    3.决定并办结事项后当场送达办事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4970

     

    77、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

    ……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

    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

    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

    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

    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

    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五、材料:

    1、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2、学历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见习基地在“阳光就业”网办系统或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办结。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拨款到帐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150

     

     

    78、(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32号)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五、材料:

    1、身份证。2、户口本。3、低保卡类材料

    六、服务流程:

    · 1.受理。申请人在线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信息。 2.审核。学校审核。学校汇总将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建档立卡信息库和省教育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明材料;对于网络核验不通过的由学生本人上传相关证照材料;无法提供证照的确实很困难的学生,由学校上传有审核结果的“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 3.办结。核拨求职创业补贴。核验无误后,经厅领导同意,将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名单报送至省财政厅,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拨款到帐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7150

     

     

     

    79、(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七条:……(二)高校毕业

    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

    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用人单位按季度申请。

    五、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人员工资明细单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3.办结。审查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拨款到帐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80、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

    三、服务对象

        

    四、条件: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五、材料:

    1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市人社局就业科或公共就业中心递交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申请报告; 2、审查。就业科根据申请报告等办理材料,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购买条件; 3、办结。初审合格后向局领导办公会议报审,通过后准予申请人购买服务。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2118

     

    81、(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条件:

    1.人事档案存放于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档案管理机构,且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流动人员。 2.与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且暂无新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已落户本市的流动人员。

    五、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或户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员工档案信息采集表

    4、本人授权委托书

    、服务流程:

    接收; 1.受理。流动人员上传身份证照片、近期有效劳动合同原件照片(含姓名、期限、公章等内容)或离职证明原件照片。或携带上述材料前往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2.审查。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 3.办结。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送达申请人。

    转递: 1.受理。申请人向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审查。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人事档案转递通知书》; 3.办结。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通过机要通道转递档案。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4970

     

    82、(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档案存放在安徽省内有档案管理服务业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材料:

    归档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三、1.受理。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提供申请归档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并对所接受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退回材料,并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合格者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办结。完成受理与审核后,业务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4970

     

     

    83、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管理; (二)符合以下查阅范围之一: 1.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阅人员的档案; 2.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阅的档案。

     

    五、申报材料:

    档案查借阅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查阅登记: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查借阅申请; 检索目录: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进行档案目录检索。工作人员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查询; 阅览档案。申请人查到所需档案目录线索后,工作人员调出电子档案,申请人在阅览室内进行阅览; 2.审查。 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复制或拍摄。复制的材料应注明出处、日期和复制人,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3.办结。 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被查阅档案查验后入库上架,并将查阅人所持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留存。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4970

     

     

    84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档案存放在安徽省内有档案管理服务业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线下或线上提交各类证明的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照片、近期有效劳动合同原件照片等); 2.审查。工作人员审核; 3.办结。办结后线下等待结果送达,线上发送办理通知。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34970

     

     

    85、提供政审(考察)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档案存放在安徽省内有档案管理服务业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申报材料:

    政审考察表或函调证明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登录滁州公共招聘网进行网上申请,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材料(仅限于外调政审函形式); 2.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2.办结。完成受理与审核后,等待结果送达。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4970

     

     

    86、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托管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流动党员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原党员关系在省外: 1.受理。由原党员关系所在单位开具纸质介绍信,并将纸质介绍信交至滁州市委组织部; 2.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3.办结。携带党员档案至市党工委组织部(审核入党志愿书),与公司党委取得联系,落实党员关系转接情况及所在党支部信息。

    原党员关系在省内(省内均使用线上转接系统): 1.受理。由原党员关系所在单位在全国党员管理系统中发起党员转出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3.办结。转出申请流程提交5日后,携带党员档案至滁州市党工委组织部(审核入党志愿书)。与公司党委取得联系,落实党员关系转接情况及所在党支部信息。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150

     

    87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遗失

    五、申报材料:

    补办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补办的决定。

    3.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并打印证书或换发职业资格证书证明,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821639

     

     

    88、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2.《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有误或发生变更

    五、材料: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六、服务流程:

    · 一、受理:申请人先向证书管理部门申请证书信息更正。 二、审查:审核申请证实信息变更。 三、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821639

     

     

    89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一、……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中)级职称评审专家;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有能力实施职称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四)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职称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

     

    二、申报材料: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报告

    · 六、服务流程:(一)受理。申请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前往现场提交成立评委会申请。 (二)审查。局专技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单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办结。局专技科审核人员通知申请人携带材料原件进行现场审核,负责办结并备案。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26363

     

     

    90、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国家特聘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2〕19号)全文。

    2.《关于印发〈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7〕9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国人部发〔2005〕25号文件界定的已加入外国籍来华工作的如下高层次留学人才:1、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5、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家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6、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8、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国内急需的特殊人才。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

    2.专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合格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再由专技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

    3.经批准同意后,由经办机构制作证明交由办公室加盖印章,并寄送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6363

     

    91、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全文。

    2.《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申报人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专利;3.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艺传承上有重大贡献;4.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5.在相应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技绝活,且行业公认;6.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 2.审查。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对于材料不符的,退还材料,并告知其应补全的材料 3.办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省专家进行最终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政府批准、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报人社部审批后,颁发政府特贴证书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6363

     

     

     

    9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
    一印制……。 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
    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
    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3.《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
    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4号)二、具体内容
    (二)改革证书制作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有关考试管理机构最终确认的合格人员信息送交印制
    企业一次性完成制证后,由印制企业配送到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
    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5.《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二、新版证书发放管理相关事项(一)
    证书管理和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证书的印制及信息打印工作(包括照片信息),有关考试机构负责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准确无误的合格人员信息。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在滁州市参加当年各类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考生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照片扫描件

    六、服务流程

    核发: 1.受理。省直考点考生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www.ahzwfw.gov.cn)线上申报领取证书 2.审查。窗口服务人员网上受理并审查考生信息 3.办结。审核通过的人员可给与其办理邮寄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电话告知情况

    补办: 1.受理。省直单位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www.ahzwfw.gov.cn)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在线核查办理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受理纸质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电话告知情况; 3.办结。整理集中,考试类资格证书于当年每季度底前按要求上报人社部审核办理;现场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26363

     

    93、劳动用工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条件:

    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五、材料:

    1、劳动合同书。2、录用人员花名册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可从人社部门服务大厅窗口领取或直接从网络下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好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并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人社部门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登记表》,在3日内为申请单位建立账户,发放账号和初始密码;对资料不全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用人单位网上办事系统提交备案信息:用人单位根据开通的账户和密码,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按照网上备案要求,如实填写并保存备案信息。网上审批: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在1日内办结。对审查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将通知用人单位并指导用人单位修改,在2个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9660

     

    94、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裁员方案报告

    2裁员方案

    3员工花名册

    4、用人单位经营业绩情况

    5、工会或职工意见

    6、企业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明细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员向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并办结事项后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事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42217

     

     

    95、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

    2、劳动用工花名册

    3、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4、未成年工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办事机构收到材料后即时完成受理、审查工作; 3.办结。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42217

     

     

     

    9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2.《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过公示,提供合格的退还申请材料。

    五、申报材料:

    1、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报告

    2、委托书3、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终止申请表4、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告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照片及公示回执6、工程交工验收报告7、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诺书8、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向市人社局提交,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市人社局核查确认。

    3.市人社局核算保障金本金及利息并通知申请单位出具收据(包含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开户行及账号),将保障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申请单位。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727775

     

     

    97、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五、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

    3、代理人员工作期间劳动合同

    4、代理人员工作期间离职证明

    5、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6、报到证

    、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办理完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4970

     

     

    9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材料:

    1、继续教育证书

    2、公需科目培训学时单 

    3、参加各种专业科目学习培训证明

    六、服务流程

    1、行业主管部门经办人或各县、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到市人社部门领取继续教育证书;
    2、申请人持二寸照片一张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办理继续教育证书;
    3、申请人到市人社部门交纳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费用,领取学习卡号;
    4、登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在线培训、在线考试,完成公需科目网上培训;
    5、在本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业科目的审核登记;
    6、携带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单和各类专业科目学习证明,按管理权限到市(县、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完成登记、验证。
    7、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26363

     

     

     

    99、创业培训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第六章资金补贴第三十条: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应及时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代为集中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下季度10日前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确认,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培训机构和单位。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持就业创业证均可参加培训

    五、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证原件

    2、1寸照片

    、服务流程: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市公共就服务管理中心初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批;
        3、按审核、审批培训人数和金额进行创业培训补贴拨付。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资金拨付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100、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条件:

    五、材料:

    查询原因说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将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0221

     

    101、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三条第二款:校园招聘会补贴。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2.《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二)校园招聘会补贴。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省内各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信息花名册。

    五、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高校公益性招聘会补贴申请表

    3、高校招聘会举办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拟申报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2.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

    3.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高校账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资金到帐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2118

     

     

    102、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社保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若需打印个人参保证明可凭借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金融社保卡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注册、登录后,进行缴费证明打印,也可以携带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在自助一体机上,进行缴费证明打印;

    2、单位打印单位和职工参保证明可凭单位专管员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金融社保卡,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打印,也可以携带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在自助一体机上,进行缴费证明打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03、12333电话咨询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92号):所有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电话咨询服务号码,依托电话咨询服务信息系统,对外提供各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各省要统筹规划全省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统一制定全省标准和规范,指导各地市工作。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社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拨打12333电话,信息中心受理并接受咨询,如有比较复杂的专业或政策问题,转相关科室办理

        七、办理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12333

     

    104、政府特殊津贴发放(院士、省贴)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4〕34号):2002年及以前年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从2004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同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2.《关于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皖办发(〔2014〕29号):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省政府特殊津贴1.8万元。

    3.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对全职在皖院士给予每月1万元津贴。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申报人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专利;3.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艺传承上有重大贡献;4.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5.在相应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技绝活,且行业公认;6.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

    五、材料:

    1、政府特贴情况表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

    2.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对于材料不符的,退还材料,并告知其应补全的材料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省专家进行最终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政府批准、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报人社部审批后,颁发政府特贴证书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6363

     

    105、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一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审核人事档案原件);二是满足病退条件:养老保险满15年、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社保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档案、退休申请。

    六、服务流程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予以退回,并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办结。审核人员按照皖人社函〔2021〕395号流程办理;制证, 办结后将结果材料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39971

     

    106、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6.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二、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一式四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包含首页及户主页)、结婚证(或离婚协议、个人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若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专卖证或卫生经营许可证等,若无,则可不提供;)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6、若为房产抵押则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原件; 若为担保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及皖事通公积金截屏; 7、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社区办理); 8、借款人皖事通社保截屏(近期无社保记录); 9、近半年银行流水; 10、若为公司则还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准备受理条件中的所需材料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进行申请; 2.审查。邮政储蓄银行持材料到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审核; 3.办结。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进行审核后,由承办银行办理并发放资金。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42118

     

     

    107、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五、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3、完成审核工作后,做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资金拨付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0221

    108、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发放

     

    一、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符合法定正常退休条件

    五、申报材料:

    社保卡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员在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制证。制作批文 (四)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根据政策和文件做出决定,发放养老金

        七、办理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9971

     

    109、公共就业招聘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执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最新年检)或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的企事业单位。

    五、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审核通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一、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第七条:“整贷直发”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社部门审查、邮储银行审批核贷的程序进行。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贷款申请人相符;(2)有固定的营业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3)无不良信用记录。(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车贷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仅指夫妻的贷款记录)没有未还清的商业银行贷款记录,5年内无商贷记录。

    五、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证件、结婚证件;

    2、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若有);若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企业章程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就业创业证》

    5、保证人收入证明

    6、保证人有效身份证

    7、《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在所辖社区领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填写后由社区签署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承办银行初审;

    3.承办银行初审后,人社部门审核,送至财政部门核对,由承办银行办理并发放资金。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2118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

     

     

       

     

    1.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2. 职工参保登记

    3. (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4.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5.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6.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7. (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8.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9.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10.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11.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12.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13.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4.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5.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16. 遗属待遇申领

    17.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9.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20.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21.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2.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23. 劳动能力鉴定

    24.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25.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26.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27.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28. (工伤)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29. (工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30.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31.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32.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33. (工伤)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34. (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35.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36.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37. (工伤)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3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39.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40.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4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42. (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43.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44. 失业保险金申领

    45. (领取失业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46. (领取失业金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47. (领取失业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8. (领取失业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49.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50.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51.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52.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53.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54.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55. 社会保障卡申领

    56. 社会保障卡启用

    57.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58.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59.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60.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61.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62. 社会保障卡注销

    63.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64.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65. 职业介绍

    66. 职业指导

    67. 创业开业指导

    68.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69. 失业登记

    70. 就业登记

    71. 《就业创业证》申领

    72. 创业补贴申领

    7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74.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75.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76.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77.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78.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79.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80.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81.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82. (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83.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84.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85.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86.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87.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88.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89.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90.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91.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

    9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93. 劳动用工备案

    94.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95.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96.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97.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服务

    98.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99. 创业培训补贴发放

    100.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

    101. 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补贴发放

    102. 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103. 12333电话咨询服务

    104. 政府特殊津贴发放(院士、省贴)

    105. 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106.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07.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108.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发放

    109.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人社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一)行政区域内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铁路、公路、航运、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单位

    五、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通知单

    3、《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前往承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办结。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9660

     

    2、职工参保登记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用工年龄等条件的新招用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

           2、《滁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已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参保单位直接网上申报人员增减变动。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index 进入安徽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 窗口办理: (一)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前往承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符合的决定; (三)办结。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49660

     

    3、(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市本级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准备齐材料后,前往承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变更或不予以变更的决定; (三)办结。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49660

     

     

    4、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发生变动情形,需要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银行卡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准备齐材料后,前往承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变更或不予以变更的决定;

    (三)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9971

     

     

    5、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九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与经办机构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支付。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发生变动情形,需要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一)受理。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审查。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办结。材料审查后,进行审批工作,制送决定,向申请人进行财务支付,并在系统内登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0896

     

     

    6、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发生变动情形,需要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 审查:工作人员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情况核实 办结:对账户进行维护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3052092

     

     

     

    7、(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发生缴费人员增减或减少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劳动合同或增员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减员名册

    六、服务流程:

    网上申报:已开通网报的参保单位,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进行网上申报。

    窗口申报:

    (一)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社保中心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等级的决定;

    (三)对材料齐全合规的,即时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49660

     

    8、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缴费变更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

    、服务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窗口、网办系统、终端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三)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9、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本级参保单位发生需延缴养老保险费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服务流程:

        1参保单位提供单位遇到不可抗力等情况说明送窗口受理;
          2缴费核定经办人员依规定审核,报负责人审批。
          3经审批后办理延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0、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或个人发生社会保险断缴需补缴情形的

    申请材料

    五、材料:

      1、补缴时段对应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原始材料 

      2、劳动关系证明文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经办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对该单位缴费人员进行补缴登记,并将补缴结果告知单位;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1、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

    五、材料:

    1、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窗口、网办系统、终端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三)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出具参保证明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本地加社会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一)受理:省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受理网上申请。

    (二)审核: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符合的,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三)办理:审核通过后,准予申请人员查询打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3、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单位内职工发生判刑等需暂停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单位关于暂停拨付养老待遇的说明材料或法院判决书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暂停养老保险拨付待遇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9971

     

     

     

    14、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单位内职工发生刑满释放等需恢复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单位有关恢复说明材料或刑满释放说明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恢复养老保险拨付待遇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9971

     

     

     

    1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养老保险参保人存在到达退休后缴费未满15年、死亡、出国(境)等情形的

    五、材料:

    1、直系亲属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档案中记载的关系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2、直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受理网上申请

    (二)审核: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符合的,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三)办理:审核通过后,告知申请人社保中心的决定,并按照相关政策退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9971

     

     

     

    16、遗属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完终止参保手续。

    五、材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2、待遇领取人与死亡职工的结婚证或户口本  3、遗属待遇领取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办结。审核通过后,按照政策退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9971

     

     

     

    1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全文;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二)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办理。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跨统筹地区就业等情形的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合格者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审核通过后,进行基金划转事项,并告知申请人转移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调动等情形的

    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将转移信息录入系统。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9178

     

    19、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到企业就业或省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情形的

    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将转移信息录入系统。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1226

     

     

    2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衔接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五)优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参保人员直接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互转法定条件的

    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文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1226

     

     

     

    21、企业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六)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需提出转移申请,由安置地社保机构和部队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军人或随军家属发生退役、外地就业等法定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单位为退役军人办理增员并正常缴费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22、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

    五、申报材料: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

    2.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

    3.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2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六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十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三)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用人单位的职工、死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一条: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各地人社部门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五、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项目申请表》

    2、《补充工伤认定申请未提交的完整病历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补齐。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为工伤职工的,还应当同时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结论初审、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结论进行评审。 (三)办结。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用人单位和个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3897

     

     

    2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社会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病情发生变化的病例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办理意见,并送达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3897

     

    25、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八条: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第十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2号)第九条: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5月底前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材料。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设区的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经专家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

    五、材料:

    1、《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2、申请预防项目费用明细说明

    3、具体的实施方案

    4、资质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工伤预防项目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办理意见,并送达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644

     

     

    26(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需要继续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职工外地就医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系统录入确认,并反馈即办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27异地工伤就医报告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存在情况紧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或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职工外地工伤就医报告》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系统录入确认,并反馈即办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28(工伤)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

    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并经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诊断意见的

    五、材料: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

    2、诊断证明书或者出院小结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644

     

     

    29(工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一条:建立合理的转诊转院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伤情存在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

    五、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3、 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转外就医登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30、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且经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康复申请,并提供协议机构康复治疗建议,由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存在需要进行康复情形的

    五、材料: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

    2、病案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在工伤康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反馈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644

     

    3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七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报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存在需要延长工伤康复治疗时间情形的

    五、材料: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

    2、医疗机构诊断书和病例

    3、医疗机构诊断书和病例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根据医疗机构专家意见、结合国家政策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结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644

     

    32、(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

    五、材料: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

    2、病例和诊断书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 对符合条件予以办结,并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644

    33、(工伤)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伤情存在需要在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

    五、材料:

       1、《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3、 对符合条件予以办结,并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0896

     

    34(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

    五、申报材料: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材料符合的申请人可参与现场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7644

     

     

    35、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五十八条:未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申报医疗费。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且符合从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条件的

    五、材料:

    1、病历记录

    2、费用凭据

    3、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材料审查后,进行审批工作,制送决定,向申请人进行财务支付,并在系统内登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0896

     

     

    36(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存在住院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出院记录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材料审查后,进行审批工作,制送决定,向申请人进行财务支付,并在系统内登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37(工伤)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的存在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工伤住院伙食和交通补助费申请表》

    2、病例和入院证明

    3、费用明细和凭证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材料审查后,进行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核决定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0896

     

     

    3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持申领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账户信息,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其中,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为五级及以上伤残,且存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申报材料: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对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不予支付,进行办结,并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39、(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未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的,由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辅助器具配置票据、配置服务记录等材料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伤情配置辅助器具或更换辅助器具的

    五、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2、费用凭据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对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将费用录入系统并审核结算,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审核拨付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0896

     

    40、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持申领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账户信息,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其中,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一)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

    (二)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及以上伤残或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及以上伤残,且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申报材料

    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对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将费用录入系统并审核结算,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审核拨付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0896

     

     

    4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

    丧葬补助金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因工死亡情形的

    五、申报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对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将费用录入系统并审核结算,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审核拨付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50896

     

    42、(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因工死亡情形的

    五、材料:

    1、《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表》

    2、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0896

     

    43、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经办机构应进行复核,确需调整调的,予以调整。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等情形的

    五、材料:

    1、因公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六、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0896

     

     

    44、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缴费期限规定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主观意愿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一)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核定待遇,并由具体经办人员发放失业金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2092

     

    45领取失业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遗属,由遗属或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五、申报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2遗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3、身份证

    4、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政策退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资金拨付到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2092

     

     

     

     

    46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全文。

    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核定发放。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47、领取失业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材料:

    暂无

    六、服务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目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代缴医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用提交材料。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2092

     

     

    48、(领取失业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六)资金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具体发放时间、标准及范围按照发改委最新颁布的文件执行。无需失业人员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材料:

    暂无

    六、服务流程:

    具体发放时间、标准及范围按照发改委最新颁布的文件执行。无需失业人员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2092

     

     

    49、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或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机构开具转迁证明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2092

     

     

    50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 3.2022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用人单位裁员率=2022年度用人单位裁减职工人数/2022年度累计参保职工总数。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用人单位网上申请 (二)审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复审 (三)办结。完成审核工作后,公示审核结果,并发放补贴资金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52092

     

     

     

     

    51、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①、职工参保上: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正在正常缴纳失业保险; ②、职工身份上:企业在职职工、扶贫政策覆盖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也可申请。 ③、证书要求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④、证书核验上: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联网核查。

    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在网上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公示审核结果,并发放补贴资金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52092

     

     

     

    52、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 1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年金备案的函

    2调整后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出具确认函,并通知受托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5715

     

     

     

     

    53、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 1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六、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并送达《准予备案复函》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5715

     

    54、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

    六、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并送达《准予备案复函》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5715

     

     

    55、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包含我省户籍人员、在省内就业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省人员、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外国人

     

    五、申报材料:

    1、电子照片

    2、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证

    、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网上预审,根据要求完善办理信息 (二)审查。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制证。完成审核工作后,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制卡。 (四)办结。社保卡业务窗口人员通知经办 人领卡。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56、社会保障卡启用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省内已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办事窗口提出激活申请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社保卡进行激活操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57、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省内已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

    五、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向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网上预审,根据要求完善相关信息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制卡,并经社保卡业务窗口人员通知查询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58、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省内已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

    五、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现场提交材料,提出社保卡信息变更申请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59、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修改或重置社会保障卡密码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持卡人向经办机构现场提出社保卡密码重置申请

    (二)由经办机构对进行社保卡密码重置服务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60、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挂失或解挂社会保障卡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持卡人向经办机构现场申请正式挂失

    (二)由经办机构受理正式挂失申请

    (三)持卡人向经办机构提出解挂申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61、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补领、换领或换发社会保障卡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一)持卡人向经办机构现场申请挂失补卡

    (二)由经办机构受理正式挂失补卡申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62、社会保障卡注销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注销社会保障卡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现场提交材料,提出社保卡信息变更申请

    (二)由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完成审核工作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2179206,0550-2179215,0550-2179213

     

     

    63、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条件: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证,并说明需要了解的就业政策法规。

    2.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核实身份证后,反映真实情况,工作人员会给予相关答复。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4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材料

    五、申报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员准备齐材料后,前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进行服务申请。

    2.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发布或不予发布的决定。

    3.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即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5职业介绍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申请人办结事项。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6职业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申请人办结事项。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7、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

    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等。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指导服务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3.办结。完成受理与审核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进行创业指导。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8、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

    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有就业意向的各类人员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审核通过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3.办结。审查通过后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69、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五、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服务流程:

    1.申请人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3.审核通过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予以发放并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0、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1.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

    3.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4.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当事人提出办理失业登记申请, 2.审查。工作人员审核。 3.办结。由受理科室录入系统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提供《就业创业证》编号。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9660

     

    71《就业创业证》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条件:

    (一)发放的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
    (二)补发的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遗失《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两寸近期免冠证件彩照

    六、服务流程:

    1.社区(乡镇)初审: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初审,登陆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申请人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个人注册登录,进入就业创业证办理模块进行个人网上申请;个人证件原件(不包括《就业创业证》)退还本人,复印件及相关表格报上级机构复核。
    2.街道复核: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对社区工作站报送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复核合格后,填制《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花名册》(电子版),连同相关资料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准确认。
    3.区级审核发放: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事务所报送的相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审核发放。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2、创业补贴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创业补贴……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四、条件: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2、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3.办结。审查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人员且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四)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由本人持办理材料向户籍地、常住地所属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审查。社区审查受理。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收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经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信息系统录入后,将公示名单及材料统一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信息系统内容后,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未设村级服务站的,可直接办理初审和复核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市人社局复审核准。

    3.办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社区。办理结束。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三、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五、材料: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3.办结。审查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5、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

    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

    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后,按季度向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材料:

    1、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审核通过后,市人社局进行审查。 3.办结。审查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并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76、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在省内落实工作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已落户安徽省内的高校毕业生。

    五、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2、聘用合同或户口本或就业协议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收到材料后进行受理和审核工作。

    3.决定并办结事项后当场送达办事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4970

     

    77、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

    ……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

    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

    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

    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

    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

    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五、材料:

    1、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2、学历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见习基地在“阳光就业”网办系统或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办结。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拨款到帐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150

     

     

    78、(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32号)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五、材料:

    1、身份证。2、户口本。3、低保卡类材料

    六、服务流程:

    · 1.受理。申请人在线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信息。 2.审核。学校审核。学校汇总将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建档立卡信息库和省教育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明材料;对于网络核验不通过的由学生本人上传相关证照材料;无法提供证照的确实很困难的学生,由学校上传有审核结果的“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 3.办结。核拨求职创业补贴。核验无误后,经厅领导同意,将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名单报送至省财政厅,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拨款到帐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7150

     

     

     

    79、(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七条:……(二)高校毕业

    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

    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用人单位按季度申请。

    五、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人员工资明细单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进行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3.办结。审查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拨款到帐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80、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

    三、服务对象

        

    四、条件: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五、材料:

    1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市人社局就业科或公共就业中心递交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申请报告; 2、审查。就业科根据申请报告等办理材料,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购买条件; 3、办结。初审合格后向局领导办公会议报审,通过后准予申请人购买服务。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2118

     

    81、(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条件:

    1.人事档案存放于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档案管理机构,且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流动人员。 2.与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且暂无新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已落户本市的流动人员。

    五、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或户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员工档案信息采集表

    4、本人授权委托书

    、服务流程:

    接收; 1.受理。流动人员上传身份证照片、近期有效劳动合同原件照片(含姓名、期限、公章等内容)或离职证明原件照片。或携带上述材料前往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2.审查。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 3.办结。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送达申请人。

    转递: 1.受理。申请人向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审查。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人事档案转递通知书》; 3.办结。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通过机要通道转递档案。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4970

     

    82、(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档案存放在安徽省内有档案管理服务业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材料:

    归档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三、1.受理。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提供申请归档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并对所接受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符退回材料,并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合格者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办结。完成受理与审核后,业务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4970

     

     

    83、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管理; (二)符合以下查阅范围之一: 1.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阅人员的档案; 2.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阅的档案。

     

    五、申报材料:

    档案查借阅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查阅登记: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查借阅申请; 检索目录: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进行档案目录检索。工作人员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查询; 阅览档案。申请人查到所需档案目录线索后,工作人员调出电子档案,申请人在阅览室内进行阅览; 2.审查。 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复制或拍摄。复制的材料应注明出处、日期和复制人,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3.办结。 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被查阅档案查验后入库上架,并将查阅人所持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留存。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4970

     

     

    84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档案存放在安徽省内有档案管理服务业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线下或线上提交各类证明的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照片、近期有效劳动合同原件照片等); 2.审查。工作人员审核; 3.办结。办结后线下等待结果送达,线上发送办理通知。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34970

     

     

    85、提供政审(考察)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档案存放在安徽省内有档案管理服务业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申报材料:

    政审考察表或函调证明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登录滁州公共招聘网进行网上申请,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材料(仅限于外调政审函形式); 2.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2.办结。完成受理与审核后,等待结果送达。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4970

     

     

    86、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托管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流动党员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原党员关系在省外: 1.受理。由原党员关系所在单位开具纸质介绍信,并将纸质介绍信交至滁州市委组织部; 2.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3.办结。携带党员档案至市党工委组织部(审核入党志愿书),与公司党委取得联系,落实党员关系转接情况及所在党支部信息。

    原党员关系在省内(省内均使用线上转接系统): 1.受理。由原党员关系所在单位在全国党员管理系统中发起党员转出申请; 2.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3.办结。转出申请流程提交5日后,携带党员档案至滁州市党工委组织部(审核入党志愿书)。与公司党委取得联系,落实党员关系转接情况及所在党支部信息。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7150

     

    87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遗失

    五、申报材料:

    补办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补办的决定。

    3.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并打印证书或换发职业资格证书证明,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821639

     

     

    88、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2.《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有误或发生变更

    五、材料: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六、服务流程:

    · 一、受理:申请人先向证书管理部门申请证书信息更正。 二、审查:审核申请证实信息变更。 三、办结。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821639

     

     

    89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一、……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中)级职称评审专家;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有能力实施职称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四)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职称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

     

    二、申报材料: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报告

    · 六、服务流程:(一)受理。申请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前往现场提交成立评委会申请。 (二)审查。局专技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单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办结。局专技科审核人员通知申请人携带材料原件进行现场审核,负责办结并备案。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26363

     

     

    90、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国家特聘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2〕19号)全文。

    2.《关于印发〈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7〕9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国人部发〔2005〕25号文件界定的已加入外国籍来华工作的如下高层次留学人才:1、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5、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家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6、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8、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国内急需的特殊人才。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

    2.专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查提交材料,合格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再由专技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

    3.经批准同意后,由经办机构制作证明交由办公室加盖印章,并寄送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6363

     

    91、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全文。

    2.《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申报人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专利;3.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艺传承上有重大贡献;4.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5.在相应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技绝活,且行业公认;6.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 2.审查。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对于材料不符的,退还材料,并告知其应补全的材料 3.办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省专家进行最终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政府批准、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报人社部审批后,颁发政府特贴证书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6363

     

     

     

    9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
    一印制……。 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
    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
    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3.《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
    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4号)二、具体内容
    (二)改革证书制作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有关考试管理机构最终确认的合格人员信息送交印制
    企业一次性完成制证后,由印制企业配送到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
    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5.《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二、新版证书发放管理相关事项(一)
    证书管理和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证书的印制及信息打印工作(包括照片信息),有关考试机构负责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准确无误的合格人员信息。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在滁州市参加当年各类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考生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照片扫描件

    六、服务流程

    核发: 1.受理。省直考点考生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www.ahzwfw.gov.cn)线上申报领取证书 2.审查。窗口服务人员网上受理并审查考生信息 3.办结。审核通过的人员可给与其办理邮寄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电话告知情况

    补办: 1.受理。省直单位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www.ahzwfw.gov.cn)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在线核查办理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受理纸质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电话告知情况; 3.办结。整理集中,考试类资格证书于当年每季度底前按要求上报人社部审核办理;现场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26363

     

    93、劳动用工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条件:

    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五、材料:

    1、劳动合同书。2、录用人员花名册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可从人社部门服务大厅窗口领取或直接从网络下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好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并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人社部门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登记表》,在3日内为申请单位建立账户,发放账号和初始密码;对资料不全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用人单位网上办事系统提交备案信息:用人单位根据开通的账户和密码,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按照网上备案要求,如实填写并保存备案信息。网上审批: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在1日内办结。对审查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将通知用人单位并指导用人单位修改,在2个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9660

     

    94、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裁员方案报告

    2裁员方案

    3员工花名册

    4、用人单位经营业绩情况

    5、工会或职工意见

    6、企业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明细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员向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并办结事项后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事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42217

     

     

    95、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

    2、劳动用工花名册

    3、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4、未成年工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办事机构收到材料后即时完成受理、审查工作; 3.办结。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42217

     

     

     

    9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2.《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过公示,提供合格的退还申请材料。

    五、申报材料:

    1、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报告

    2、委托书3、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终止申请表4、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告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照片及公示回执6、工程交工验收报告7、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诺书8、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向市人社局提交,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市人社局核查确认。

    3.市人社局核算保障金本金及利息并通知申请单位出具收据(包含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开户行及账号),将保障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申请单位。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727775

     

     

    97、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档案存放本市人才服务机构,符合职称首次确定条件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1)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员级职称; (2)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认定助理职称; (3)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助理职称; (4)硕士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可认定助理职称; (5)博士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可认定中级职称。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审批表

    、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上传职称申请材料扫描件或照片; 2.审查。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补齐后受理; 3.办结。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制做证书,发放。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4970

     

     

    9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材料:

    公需科目培训学时单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行业主管部门经办人或各县、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到市人社部门领取继续教育证书; 申请人持二寸照片一张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办理继续教育证书; 申请人到市人社部门交纳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费用,领取学习卡号; 登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在线培训、在线考试,完成公需科目网上培训; 2.审查。 在本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业科目的审核登记; 携带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单和各类专业科目学习证明,按管理权限到市(县、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完成登记、验证。 3.办结。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26363

     

     

     

    99、创业培训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后扶持补贴申报程序、资料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2.《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91号规定“对按规定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按照免费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

    二、承办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申请条件:

    对按规定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按照免费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五、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1寸照片

    、服务流程: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市公共就服务管理中心初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批;
        3、按审核、审批培训人数和金额进行创业培训补贴拨付。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资金拨付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2428

     

     

     

    100、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

    五、材料:

    推荐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将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0221

     

    101、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三条第二款:校园招聘会补贴。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2.《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二)校园招聘会补贴。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省内各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信息花名册。

    五、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高校公益性招聘会补贴申请表

    3、高校招聘会举办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拟申报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市人社局就业科申请。 2.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 3.办结。工作人员初审后,申请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高校账户。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资金到帐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2118

     

     

    102、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有过参保记录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若需打印个人参保证明可凭借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金融社保卡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注册、登录后,进行缴费证明打印,也可以携带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在自助一体机上,进行缴费证明打印;

    2、单位打印单位和职工参保证明可凭单位专管员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金融社保卡,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打印,也可以携带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在自助一体机上,进行缴费证明打印。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21226

     

     

     

    103、12333电话咨询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92号):所有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电话咨询服务号码,依托电话咨询服务信息系统,对外提供各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各省要统筹规划全省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统一制定全省标准和规范,指导各地市工作。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社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拨打12333电话,信息中心受理并接受咨询,如有比较复杂的专业或政策问题,转相关科室办理

        七、办理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12333

     

    104、政府特殊津贴发放(院士、省贴)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4〕34号):2002年及以前年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从2004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同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2.《关于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皖办发(〔2014〕29号):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省政府特殊津贴1.8万元。

    3.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对全职在皖院士给予每月1万元津贴。

    二、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申报人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专利;3.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艺传承上有重大贡献;4.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5.在相应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技绝活,且行业公认;6.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

    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

    2.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对于材料不符的,退还材料,并告知其应补全的材料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省专家进行最终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政府批准、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报人社部审批后,颁发政府特贴证书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26363

     

    105、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一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审核人事档案原件);二是满足病退条件:养老保险满15年、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社保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档案、退休申请。

    六、服务流程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予以退回,并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制证。按照皖人社函〔2021〕395号流程办理制证。4、 办结。将结果材料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76008

     

    106、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6.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二、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一式四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包含首页及户主页)、结婚证(或离婚协议、个人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若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专卖证或卫生经营许可证等,若无,则可不提供;)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6、若为房产抵押则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原件; 若为担保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及皖事通公积金截屏; 7、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社区办理); 8、借款人皖事通社保截屏(近期无社保记录); 9、近半年银行流水; 10、若为公司则还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准备受理条件中的所需材料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进行申请; 2.审查。邮政储蓄银行持材料到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审核; 3.办结。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进行审核后,由承办银行办理并发放资金。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 3042118

     

     

    107、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条件:

    五、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3、完成审核工作后,做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资金拨付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40221

    108、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发放

     

    一、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符合法定正常退休条件

    五、申报材料:

    社保卡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员在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审查。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制证。制作批文 (四)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根据政策和文件做出决定,发放养老金

        七、办理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0-3039971

     

    109、公共就业招聘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3.《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供给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云服务技术,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适应市场需求开展专项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结构特点,组织地区间、城乡间劳务协作。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条件:

    执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最新年检)或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的企事业单位。

    五、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审核通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0550-303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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