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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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工作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活力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以及依据《关于公布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59号)要求。

    、调整对象

    2023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安徽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88/月)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从20241月1日起执行。

    五、政策咨询部门和电话

    解读机关:滁州市人社局

    咨询科室:工伤保险科

    联系方式:0550-302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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