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27 09:08 来源:安徽人大 阅读: 字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一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已经20239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12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92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20239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指导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教育功能的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和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信息,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发挥青少年服务热线、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等作用,提供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帮助,受理或者转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受委托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的,委托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条件和经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向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宣传有关政策,并向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要求。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身心健康、预防犯罪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其自我管控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协助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综合实践活动范围。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范欺凌、拐卖、性侵害、人身侵害和网络诈骗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班委会、家委会等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和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推撞、拉扯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身体、恐吓威胁他人;

(二)辱骂、嘲弄他人或者以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等信息传播方式诽谤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六)应当及时制止的其他行为。

未成年学生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欺凌的,学校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  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做好下列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相关工作:

(一)配合学校研究制订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计划,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等活动,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

(二)协助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和暴力伤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三)协助学校加强与社区、家庭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四)参与校园及其周边综合治理;

(五)其他与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将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纳入社会实践大课堂活动场所范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观护基地建设,鼓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保证专门教育所需经费和教育设施投入,落实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工资等方面待遇。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结合其复学、升学、就业等情况,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第十九条  对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利于对其感化、挽救的成年亲属等参与相关教育活动。

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配合的,其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条  决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接受委托,开展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干预服务;

(二)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服务;

(三)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服务;

(四)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服务;

(五)开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六)其他受委托开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等特定群体开展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矫治教育等专业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信息共享,促进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推动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交流与合作,加强相关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3725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冰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200512月,为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20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新增了很多制度规定。《条例》的一些条款内容与修订后的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已经不能适应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和人大代表呼声,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对上位法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是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局之年的首个自主牵头立法项目。社会建设委员会高度重视这项立法,坚持法制统一、问题导向的起草思路,会同团省委赴贵州、天津等省市学习立法经验,在合肥、马鞍山、宣城等市开展立法调研,着力把握立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428日至528日,社会建设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同步书面征求省直单位意见建议,并对征集的各方面意见建议认真梳理、研究、吸纳。628日,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团省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73日至4日,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芜湖市,采取召开立法座谈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未成年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稿作进一步修改。713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7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办法(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不设章节,共26条。其中,依据上位法规定,修改保留《条例》条款8条。《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细化责任。《办法(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政法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

(二)关于一般预防。《办法(草案)》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分级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做了细化规定。明确监护人的配合义务(第九条),突出监护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责任(第十条),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第十一条),细化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工作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建设的要求和相关保障作了补充规定(第十五条)。

(三)关于重新犯罪预防。《办法(草案)》对案件办理中、刑事执行时和刑事执行完毕后的重新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案件办理中的观护帮教、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矫正、返回社会后的同等权利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此外,《办法(草案)》还对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展长三角区域协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92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诸文军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20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团省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1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预防利用网络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增加预防利用网络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内容很有必要,但修改稿规定相对原则,建议进一步细化;有的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网络安全各方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专章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进行规范,本办法可以从预防犯罪角度作出衔接性规定,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五条增加规定组织或个人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的内容(表决稿第六条)。

二、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关于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要增加一定的限制,进一步增强信息安全;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是否可以共享需要斟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的相关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的内容(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支持观护基地建设的主体、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对于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就业”表述方面的问题,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修改稿的有关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内容是一致的,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对于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界定及保障措施、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法治副校长和校外法治辅导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心理健康教师的作用发挥、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等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相关内容有的上位法已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有的拟在修订《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作出相应规范,建议本办法不作规定。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对于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有效推进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