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于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1 16:40 来源:工伤保险科 阅读: 字体【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依据《关于公布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59号),决定对全市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3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安徽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88/月)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从20241月1日起执行。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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